异议人一:香港原生萃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三丰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购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香港原生萃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三丰化妆品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广州威葵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1期《商标公告》第68372830号“HALUODINGD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LUODINGDI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婴儿用驱蚊贴;杀真菌剂;消毒剂;医用营养品”等。异议人一香港原生萃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448990号“本叮叮及图”,第50843571号、第45121502号“本叮叮”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毒剂;敷布;卫生消毒剂”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另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8264355号“本叮叮BENDINGDING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中药成药;医用药膏;消毒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部分“BENDINGDING”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415404号“哈啰出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驱昆虫剂;外科敷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上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原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RIBENDINGDING”、“乐敦乐粧”、“哈啰叮叮”等与异议人或他人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亦未对其商标创意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认为原被异议人转让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不影响被异议商标是否准予注册的认定,原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372830号“HALUODINGDI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