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智启未来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乐知新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9009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322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备真实使用意图。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日申请的其余两件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要素、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