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3082300号“酷融星球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酷融星球及图(指定颜色) 83082300

阅读:163098 2025-1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诺亚脑瘫人士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合肥势成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082300号“酷融星球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29696号商标、第540275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

  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诺亚脑瘫人士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合肥势成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082300号“酷融星球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29696号商标、第540275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陪伴、旅游交通安排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旅行陪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非类似服务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旅行陪伴、旅游交通安排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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