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荷美尔食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鹏勇
异议人荷美尔食品公司对被异议人赵鹏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5期《商标公告》第67177234号“SPO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POM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非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020197号、第3435287号、第240981号“SPAM”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非活的);肉罐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原料成分、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177234号“SPOM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