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麦多哥 66180313

阅读:76905 2023-1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刘占华 委托代理人:河南创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资阳市麦多哥食品经营部 异议人刘占华对被异议人资阳市麦多哥食品经营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1期《商标公告》第66180313号“麦多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

  异议人:刘占华

  委托代理人:河南创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资阳市麦多哥食品经营部

  异议人刘占华对被异议人资阳市麦多哥食品经营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1期《商标公告》第66180313号“麦多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多哥”指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餐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7169409号“麦多”商标由于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故其与被异议商标不构成在先权利冲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166299号“麦多和 咬开有鲜料哦及图”、第6953189号“麦多和”、第30271248号“麦多和MYDOHO及图”、第30264369号“麦多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3类“自助餐厅;饭店;假日野营住宿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180313号“麦多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麦多哥 6618031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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