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巷子很深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巷子很深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第58262526号“福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元”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酒精饮料原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45322号“福”、第3949933号“福”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白酒;葡萄酒;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262526号“福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