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吉安市以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吉安市以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67496230号“溪鸟XINI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溪鸟XINIAO”指定使用于第31类“树木;植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821050号、第29808557号“溪鸟”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第39类“货运;运输”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4550307号“菜鸟裹裹”、在先注册的第33806398号“菜鸟”、第12633763号“CAINIAO”、第25385518号“CAI NIAO”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1类“树木;谷(谷类)”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其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植物”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溪鸟XINIAO”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亦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被异议商标文字或与基本相同的文字,作为其商号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496230号“溪鸟XINIA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