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桂林市金桂昌土特产食品厂(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广东惠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桂林顺达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桂林市金桂昌土特产食品厂(普通合伙)对被异议人桂林顺达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1期《商标公告》第66782919号“金桂昌MOONCAKE JIN GUI CH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桂昌MOONCAKE JIN GUI CHA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月饼”。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50127号“金桂昌JINGUICHA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水果蜜饯;果肉;桂花”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其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月饼”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金桂昌”商号且已具有一定影响,故对异议人的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782919号“金桂昌MOONCAKE JIN GUI CHA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