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许晴晴
异议人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许晴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66731656号“太二酸菜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太二酸菜鱼”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666400号“太二”、第23781450号“太二”、第23783962号“太二”、第40052288号“太二酸菜鱼”、在先申请并已初步审定公告的第56303264号“太二”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21类“酸坛”、第24类“帆布”、第29类“猪肉食品”、第43类“咖啡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关的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731656号“太二酸菜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