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可禧 68236670

阅读:154191 2023-1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诸金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易生活清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诸金华对被异议人苏州易生活清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8期《商标公告》第68236670号“可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

  异议人:诸金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易生活清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诸金华对被异议人苏州易生活清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8期《商标公告》第68236670号“可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可禧”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洗烫衣服;修补衣服;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皮毛保养、清洁和修补;清洗衣服;干洗;洗衣店服务;服装织补;织物洗涤;衣物洗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可禧”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于“清洗衣服;干洗;衣物洗涤”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可禧”商标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因此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著作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236670号“可禧”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可禧 6823667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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