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杰克茜公司(变更前名义:品牌爱克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85763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删除“商业管理辅助;运动员的商业管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申请商标其余复审服务与第33056572号、第40302327号、第40288394号、第68702435号、第23035607号、第29168926号、第45076796号、第560125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的核定使用服务不再构成类似服务。第162372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中止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在虚拟环境中通过植入式广告为他人进行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运动员的商业管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为他人推销”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运动员的商业管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他人推销”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