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维多利亚宝石学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福州集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科家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593826号“VG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6086号决定,于2025年03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维多利亚宝石学院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证明书、钻石首饰检测证书及翻译件、检测仪器图片、员工上岗证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1年06月26日至2024年06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以来一直持续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及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官网信息;
2.商标授权证明文件;
3.检测证书及翻译件;
4.检测仪器、员工上岗证、盖章票据照片。
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6月9日申请注册,2015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宝石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5年8月6日。2024年6月26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2.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在第42类珠宝首饰鉴定等服务申请注册有第14593820号“VGI及图”商标,该商标专用期自2015年8月7日至2035年8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无法确定真实形成时间。证据2仅能证明商标的授权使用情况,未体现商标的商业性使用。证据3、4整体指向珠宝首饰鉴定服务,未体现申请人将标有复审商标的复审商品投入市场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行为,且根据查明事实2,申请人在第42类服务上亦注册有“VGI及图”商标,故证据3、4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商业性使用。综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