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百赛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恒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百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观化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553610号“百赛”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4746号决定,于2025年03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东莞市百赛仪器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订单及发票、产品图、参展合同及展位费付款发票、1688店铺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7月05日至2024年07月0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传感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1.传感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测量仪器(勘测仪器);2.探测器;3.测量装置;4.计量仪器;5.测量器械和仪器;6.精密测量仪器;7.测量仪器;8.探测仪和探测机;9.计量仪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使用、宣传,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及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授权书沟通聊天记录、授权书;
2.宣传海报、参展照片、参展合同、付款通知、银行回单、发票、开户许可证、展台施工合同、商标注册证、;
3.订单、发票;
4.返修品单;
5.外包装箱图片、产品图片;
6.微信聊天记录、报价单;
7.网络店铺截图;
8.公司PPT资料。
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使用在“测量仪器(勘测仪器);探测器;测量装置;计量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精密测量仪器;测量仪器;探测仪和探测机;计量仪表”商品上。在核定商品之外的商品上的使用,不能视为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测量仪器(勘测仪器);探测器;测量装置;计量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精密测量仪器;测量仪器;探测仪和探测机;计量仪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6月3日申请注册,2012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测量仪器(勘测仪器)”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2年8月13日。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因本案复审申请人系原撤销被申请人,故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测量仪器(勘测仪器);探测器;测量装置;计量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精密测量仪器;测量仪器;探测仪和探测机;计量仪表”商品(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未显示商品,或显示的商品为“传感器”,而非本案复审商品,且“传感器”商品与复审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测量仪器(勘测仪器);探测器;测量装置;计量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精密测量仪器;测量仪器;探测仪和探测机;计量仪表”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