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767156号“BH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BHX 10767156

阅读:92997 2025-1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宝亨新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航宇星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767156号“BH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6078号决定,于2025年03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宝亨新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航宇星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767156号“BH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6078号决定,于2025年03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江苏宝亨新电气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采购合同、销售发票、检验报告、产品认证证书、产品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6月26日至2024年06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断路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1.变压器;2.断路器;3.控制板(电);4.逆变器(电);5.升压变压器;6.高低压开关板;7.母线槽”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单晶硅;2.多晶硅;3.半导体”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后,申请人就一直将其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且对复审商标履行了注册人应尽的义务,该品牌在业界和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及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合同、发票;

  2.检验报告;

  3.认证证书;

  4.产品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4月13日申请注册,2013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半导体”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3年6月20日。2024年6月26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因本案复审申请人系原撤销被申请人,故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单晶硅;多晶硅;半导体”商品(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有“箱变;变压器;预制舱;断路器;母线槽”等多项商品,但均非复审商品,虽部分合同显示有预制舱、箱变外壳内部配多晶硅电池片及半导体等相关字样,但多晶硅电池片及半导体等作为申请人所售商品的附件,消费者难以将其作为商品单独识别,复审商标无法起到识别多晶硅电池片及半导体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单晶硅;多晶硅;半导体”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9日

本文《关于第10767156号“BH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BHX 1076715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20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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