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养生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笑
申请人因第20856690号“養生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5651号决定,于2025年03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养生堂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荣誉、授权书、大众点评截图及评价、消费发票、服务价格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1年07月03日至2024年07月0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美容服务”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1.美容服务;2.按摩”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营养师服务;2.医疗护理;3.保健;4.疗养院;5.动物养殖;6.园艺;7.防治虫害服务(为农业、园艺和林业目的)”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类似商品与服务分类,4402群组的“按摩”服务与4401群组的“医疗按摩”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复审商标指定的“医疗护理;医疗保健”服务与“医疗按摩”服务高度类似,因此“医疗护理;医疗保健”服务亦应予以维持。从服务的特点来看,申请商标指定的“医疗护理;医疗保健;营养师服务;疗养院”从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来看,都与“美容”服务高度类似,且现今社会“美容”服务与“医疗美容”服务已高度重合,而“医疗美容”服务应当属于4401群组医疗服务的范畴,如强行拆分,将导致市场混乱,恳请考虑上述服务项目与“美容”服务高度类似,应予一并维持。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并重新审查撤销阶段证据。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未向我局提交证据。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材料包括(光盘扫描件):
1.驰名商标认定通知;
2.荣誉资料、荣誉档案;
3.品牌授权书、营业执照、门店照片、大众点评店铺截图及消费者评价信息、销售发票、订单系统截图、服务价格表;
4.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8月3日申请注册,2017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营养师服务”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7年12月6日。2024年7月3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因本案复审申请人系原撤销被申请人,故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营养师服务;医疗护理;保健;疗养院;动物养殖;园艺;防治虫害服务(为农业、园艺和林业目的)”服务(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指向“美容服务”,未体现复审服务,故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