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澳申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86771号“AUS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10865091号、第20557032号、第2653579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限已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在“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三在“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上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存储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