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门涂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凯派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51680号“To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与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50098号、第2489165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推广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量传感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用环形自拍补光灯”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量传感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