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茶姬(上海)品牌发展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79884号“寻香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356058号“寻味香山”商标、第15356221号“寻味香山”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