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超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鉴(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85870号“WENXIN Capsul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20912号商标因注册有效期届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