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维克瑞河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7日对第58564610号“维克瑞茶颜慕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1880880号“茶颜”商标、第56469114号“茶颜”商标、第23460564号“茶颜悦色”商标、第32927908号“茶颜悦色”商标、第24287336号“茶颜悦色”商标、第15335343号“茶颜悦色”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主营业务范围内申请完整包含“茶颜”文字的争议商标,明显具有“蹭热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被申请人曾申请注册的“茶颜慕雪”商标部分已被不予注册。三、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并产生众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在先案件裁决文书;申请人企业详细信息;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名下商标列表、“茶颜慕雪”商标异议决定书、“茶颜慕雪”抖音检索页面;幽兰拿铁百度百科;茶颜悦色简介、品牌所获荣誉、宣传使用相关资料、媒体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8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02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茶馆;餐厅;水烟休息室服务;餐具出租;动物寄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食物装饰;咖啡馆;供应乌冬面和荞麦面的餐馆”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32年02月06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先申请注册或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
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0类、第43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12件商标,标识为“茶颜慕雪”、“维克瑞茶颜慕雪”,其中部分商标经我局审理已被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或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存使用不易造成混淆,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动物寄养”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餐具出租”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或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目的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或密切的关联性,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且由申请人在案证据可知其“茶颜悦色”等商标经使用在茶饮料商品及茶饮店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另我局查明,被申请人在第30类、第43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12件商标,标识为“茶颜慕雪”、“维克瑞茶颜慕雪”,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主观意图难谓正当。被申请人字号为“维克瑞”,争议商标“维克瑞茶颜慕雪”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茶颜”,与引证商标三、四“茶颜悦色”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动物寄养”服务上予以维持注册,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