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迪士尼企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2540028号“CRUEL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34714号商标的注册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