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德里欧洲大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14566号“Universidad Europea u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述情形,指定使用在第41类相关服务上,不会造成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马德里欧洲大学(UNIVERSIDAD EUROPEA DE MADRID)是申请人所登记和管理的大学,申请商标是该大学从成立时起所使用的标识,经使用宣传,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及马德里欧洲大学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马德里欧洲大学已被中国教育部收录。申请商标已在包括西班牙在内的欧洲各国获得注册。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405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请求中止本案审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页面;马德里欧洲大学相关介绍资料;授权书;CINLEARN官网文章;国内媒体宣传文章;申请人在中国宣传使用资料;申请人商标在西班牙、欧盟等注册证明;马德里欧洲大学注册文件;申请人名称变更相关证明文件;西班牙《商标法》及《大学系统组织法》法律条文节选;马德里欧洲大学为申请人出具的商标授权相关声明;国外媒体报道;获得荣誉;学校排名;马德里欧洲大学在中国留学网及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上被收录信息;合作协议、代理协议;邀请函、合影照片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及其所称由其登记和管理的马德里欧洲大学名义均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国家或地区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