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埃尔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94736号“ELDO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非医用、非兽医用细菌制剂”商品,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55707号“ELDONC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7003260号“ELD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我局决定不予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非医用、非兽医用细菌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该项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冻液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