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REDIT AGRICOLE S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189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456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借记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