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021515号“一饷食光 食YI XIANG SHI GU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一饷食光 食YI XIANG SHI GUANG及图 72021515

阅读:140607 2025-1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宗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佳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2021515号“一饷食光 食YI XIANG SHI G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3349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

  申请人:张宗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佳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2021515号“一饷食光 食YI XIANG SHI G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3349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延伸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驳回,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一饷食光”与引证商标“一勺食光”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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