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盛锦合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8953445号“谷登 A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389276号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