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红象像素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08404号“红象像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204543号“红象HONG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9718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
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475356号“虹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W088124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撤销注册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灯”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