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甸园饮料(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见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23341号“一甸农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35713号“壹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状态待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在贝壳类动物(活的); 活鱼; 海参(活的)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的番茄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贝壳类动物(活的)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