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发志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37880号“华茜宠物医院HUA XI PET HOS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3988号、第1430822号、第367589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已有类似在先案例。申请商标已使用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在疗养院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仍有效。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仍有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辅助、医疗诊所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饲养、医疗诊所服务、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性动物”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性动物”服务上与前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医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