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15900号“OJ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35517号商标、第40439715号商标、第53839444号商标、第44567421号商标均经我局核准名义变更为申请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68232号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