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620184号“大田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田里 75620184

阅读:123332 2025-1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大田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20184号“大田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630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申请人:杭州大田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20184号“大田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630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98589号商标、第50211572号商标、第441525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体育野营服务、导游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旅行预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非类似服务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体育野营服务、导游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

本文《关于第75620184号“大田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田里 7562018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2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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