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K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69955号“SK LEAVE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607400号“SK HUIMIL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24)第277885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264394号“SK CHEMICA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09305号“LEAV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在“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橡胶绳;半加工塑料物质;塑料板”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49期《商标公告》)。
4、引证商标三的商标专用权期限于2025年8月6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商标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第1、2项可知,引证商标一、二均被驳回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加工合成树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继续有效的“合成橡胶”等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半加工合成树脂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