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塚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47218号“宝矿力水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7064号“宝矿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