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兰沃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67099号“MAG1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99587号“MAG TOO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期限于2024年9月6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注册人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9780号“MA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3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二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固化剂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