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国龙中医医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324156号“皮肤与牛皮癣皮肤与白癜风爱皮肤工作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与锦旗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皮肤与牛皮癣皮肤与白癜风爱皮肤工作室”,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是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描述性用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