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586845号“SAIS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AISON 77586845

阅读:158822 2025-1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阴赛森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86845号“SAI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59486号“SAIB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已不构成…

  申请人:江阴赛森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86845号“SAI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59486号“SAIB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4195469号“SAIBON”商标、第4950146号“SAIKON”商标、第8010936号“三杉 SANSON”商标、第6395245号“赛康;SAIKON”商标、第70046055号“SAMSON SED FLOW CONTR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相关信息、国际顶级网址证书、最终质量文件、商标使用图片、产品购销合同、发票、发货清单、完税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二至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六已被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现处于商标异议期内,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金属管;金属制管套筒”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金属管;金属制管套筒”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六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支架;金属板桩;建筑用金属托架;建筑用金属柱;钢结构建筑;机器传动带用金属扣;软管用非机械金属绕轴;金属法兰盘”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金属管;金属制管套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

本文《关于第77586845号“SAIS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AISON 7758684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1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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