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众禾壹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众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74545号“想外婆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16538号“想外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并非是日常用语,具有商标应有显著特征。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但其处于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未满一年之情形。该商标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