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华市欢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梦知网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09709号“添财地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在“人员招聘;文字处理;会计服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08122号“添财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11932号“添财聚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485260号“添财加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在“人员招聘;文字处理;会计服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预订电讯服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广告;广告代理;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