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190705号“轻餐天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轻餐天使 80190705

阅读:166945 2025-1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玉藕农特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90705号“轻餐天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348173号“轻天使QINGANG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

  申请人:杭州玉藕农特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90705号“轻餐天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348173号“轻天使QINGANG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尚未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进行审理。申请商标具有可识别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94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含有“轻餐”,若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列举的在先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

本文《关于第80190705号“轻餐天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轻餐天使 8019070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199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