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邵光可
委托代理人:潍坊盛世合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90446号“川天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858888号“川中天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