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市爱家锦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市爱家锦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4期《商标公告》第66721361号“A+J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A+JD”,指定使用于第36类“个人资产保险索赔评估;艺术品估价;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不动产信托管理;典当”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52742号“JD+及图”、第46803954号“JD”、第38057968号“JD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承保;资本投资;网上银行;艺术品估价;商品房销售;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JD”,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并对其商标知名度加以考量,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及侵犯其在先英文字号权、域名权等在先权益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等亦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721361号“A+J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