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铭智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台州君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台州君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8期《商标公告》第67257575号“君德文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君德文化”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294465号“君品文化”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会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形式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257575号“君德文化”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