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美之修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匠知识产权(武汉)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373707号“亲密修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亲密修行”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与显著性,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其亦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审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有利于激活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繁荣。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且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