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县木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28489号“應縣木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76358号“应县木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應縣木塔及图”系中国山西省应县的一处著名风景名胜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且历经千年沉淀已独具文化特色,整体上形成了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引证商标正处撤三程序中,恳请中止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县木塔文化旅游景区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应政发〔2017〕22号);2、应县木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县木塔景区游客接待中心挂牌成立信息;3、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4、中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单;5、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应县木塔”的介绍;6、建筑奇迹应县木塔获吉尼斯世界纪录认证;7、2020年历史遗址型景区品牌100强榜单;8、2021年10月4A级景区品牌影响力(MBI)500强榜单;9、山西,又一次惊艳全国—“东方甄选山西行”直播活动综述;10、东方甄选”直播专场走进朔州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W079963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撤销注册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中的文字“應縣木塔”整体上已形成区别于“应县”地名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