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68310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1683103

阅读:39117 2025-1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锦州市博雅轩图书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辽宁蛋糕新语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6831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除“蛋糕”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仅保留对“蛋糕”商品的复审申请;申请…

  申请人:锦州市博雅轩图书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辽宁蛋糕新语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6831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除“蛋糕”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仅保留对“蛋糕”商品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第76893751号“CAKETAL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转让给引证商标所有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现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该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蛋糕”以外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即放弃在“咖啡;茶饮料;白糖;巧克力;蜂蜜;粽子;谷类制品;做蛋糕用面团;锅巴;土豆粉;冰淇淋;食盐;醋;调味料;酵母;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蛋糕”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鉴于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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