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洪瑞福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81886号“美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3458355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
申请人:洪瑞福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81886号“美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3458355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