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366165号“时代华智CCP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代华智CCPOM及图 74366165

阅读:107201 2025-1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时代华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66165号“时代华智CCP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3250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所有人所处地缘…

  申请人:福建时代华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66165号“时代华智CCP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3250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正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维持注册。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汽车电池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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