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静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249382号“风味匠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3581号决定,于2025年02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申请人于2021年06月12日至2024年06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备办宴席”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备办宴席”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销售合同及发票;
二、在京东、天猫、淘宝等网络销售平台检索“匠心”系列出现的商品信息截图;
三、广告合同及对应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四、申请人关联公司及雪花/SNOW品牌的发展历程汇总报告;
五、申请人关联公司组织结构图及诸主体资质证明文件;
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七、审计报告;
八、部分商标注册证;
九、部分受保护记录;
十、纳税凭证;
十一、质检报告;
十二、经销合同及对应增值税发票;
十三、京东、天猫等平台销售商品截图;
十四、广告合同及发票、现在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2日申请注册,并于2019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8月6日。2024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中,证据一、二、三、十二、十三、十四显示的内容为销售酒商品及对酒商品的宣传,并非是对复审商标核定“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四、五、六、八、九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七、十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十一未显示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