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京东大运河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鑫圣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京东大运河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0期《商标公告》第65826387号“京东大运河JINGDONGDAYUNH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东大运河JINGDONGDAYUNH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屠宰过的家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38388号、第34873583号“京东”,第27175783号“京东荷花村”,第36896141号“京东区区购”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子酱;肉罐头;咸菜”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京东”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及在先权益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826387号“京东大运河JINGDONGDAYUNH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