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060937号“一阀”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一阀 67060937

阅读:71706 2025-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津一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32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5年03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51304240号“津塘一阀”商标、第45207497…

  申请人:天津一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32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5年03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51304240号“津塘一阀”商标、第45207497号“塘沽一阀”商标、第51308972号“塘一阀”商标、第16158553号“塘沽一阀”商标、第51309337号“津塘一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的版权。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期间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官网页面、企业图片、产品手册、说明书、工作服图片、著作权登记证书、广告协议、发票。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一阀”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金属水管阀;压缩气体钢瓶和液压气减压阀;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五金器具;金属焊丝;普通金属线;金属矿石;机器传动带用金属加固材料”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304240号“津塘一阀”商标、第45207497号“塘沽一阀”商标、第51308972号“塘一阀”商标、第16158553号“塘沽一阀”商标、第51309337号“津塘一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耐磨金属;建筑用金属附件;金属捆扎物”、第7类“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含义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水管阀;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金属耐火建筑材料;普通金属线;五金器具;机器传动带用金属加固材料”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原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异议商标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水管阀;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金属耐火建筑材料;普通金属线;五金器具;机器传动带用金属加固材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不存在抄袭和摹仿。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三、被异议商标不属于恶意抢注,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对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实物图片、合格证、标签、购销合同、发票。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2月6日通过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7类商品上。现为原异议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完整包含被异议商标的文字“一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的版权。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异议人对其主张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故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9日

本文《关于第67060937号“一阀”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一阀 6706093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1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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